因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的長期內戰,1947年中華民國下令動員戡亂,制定了凌駕於他們憲法之上的《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》。然而原是為了因應中國內戰的緊急狀態設立的法律,隨著內戰結束、中華民國逃到臺灣之後卻沒有因此廢止,反而成為中華民國在臺灣打擊異己與擴增權力的依據。
《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》自1948年5月10日公布實施後,經過多次修改增訂,使得總統可連選連任不受任期限制、宣布戒嚴發佈緊急命令可完全不受立法院監督,以及在對岸選出的民代可持續執行職權,任期竟長達45年
而許多加上「動員戡亂時期」的法律,如《動員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》、《動員戡亂時期懲治叛亂條例》,皆成了打擊政敵與異己的制度工具,許多臺灣人因此被胡亂檢舉與惡意誣陷而蒙受不白之冤
《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》實施整整43年,直到1991年才經過國民大會決議,並由時任總統的李登輝公告於同年5月1日廢止。